申请人郑国华、罗伟与河北亿亚电动汽车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亿亚公司)劳动争议一案,经平乡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,于2013年9月15日作出(2013)010号仲裁裁决,裁决被申请人亿亚公司一次性支付拖欠郑国华工资10000元整,支付拖欠罗伟工资4000元整。仲裁裁决生效后,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。
2013年12月26日执行立案后,该案主办法官刘建华于立案当日找到亿亚公司负责人,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,向被执行人明示有关法律规定和不履行的后果,以及涉民生专项执行活动状况,要求被执行人尽快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,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。被执行人辩解未支付工资的原因,一、两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公司移交相关的技术文件,二、申请人在履职期间,给公司造成了一定财产损失。执行人员了解情况后,及时与申请人联系,经过多次沟通和工作疏导,申请人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办案。2014年1月25日刘建华再次到亿亚公司住所地,向公司负责人释明,如果法院强制执行,不仅影响企业信誉与经营,整个企业诚信形象将受到严重损害,反之,不仅矛盾得以化解,企业内部凝聚力、同行业竞争力、社会信誉度都会得到提升,这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。经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,亿亚公司负责人主动支付了劳动报酬,履行了裁决书义务。
本案虽小,但通过执行法官大量细致的工作,以法律为准绳,以构筑社会诚信为基点,使被执行人主动承担了责任,履行了义务,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。